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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规】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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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法规】解读新修订的种子法

* 来源 : 中国网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5-11-06 * 浏览 : 715

 

2015年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种子法。此次种子法修改旨在推动我国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规范各方行为,解决种质资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新修订的种子法共10章94条,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新修订的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针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将这些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的规定,由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是此次体现简政放权的尤为突出的一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介绍,品种审定制度是现行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此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品种登记制度在我国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门槛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防止搞变相审定,要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岳仲明说,这有利于品种尽快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岳仲明强调,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为了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政府要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岳仲明解释,这里讲的推广,应理解为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实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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